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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企業(yè)商標申請需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專利具體需要繳納什么費用,小編下面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專利申請需要繳納那些費用?
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guī)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的費用有:
1、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
2、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3、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4、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5、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上面這些羅列的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
“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都規(guī)定在《商標法》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中,只有正確理解這兩個概念,才能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針對二者不同的社會危害性作出恰當的行政處罰。對冒充注冊商標予以規(guī)定的是《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指使用未獲得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時標明“注冊商標”registeredtrademark或者注冊標記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概念,指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商標獲得核準注冊時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注冊的不盡一致,如文字、圖形、顏色或搭配出現(xiàn)變動,這一行為也是《商標法》所禁止的。盡管二者在含義上有很大區(qū)別,但實踐中仍然有人將二者混淆。一些執(zhí)法者認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實際是改變注冊商標的標志進行使用,而這一被改變了的商標應當視為一個新的商標,對它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就是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這一觀點的根據是《商標法》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冒充注冊商標違反的是《商標法》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的規(guī)定,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違反的是《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registeredtrademark使用的規(guī)定。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3個方面:
第一,違法主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注冊商標充當注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個使用商標的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標志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注冊商標的錦州商標注冊人或者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第二,違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xiàn)為將該商標標明為“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商標注冊人將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后予以使用。
第三,違法載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中,用于冒充的商標在商標局的注冊商標數據庫中找不到相關聯(lián)的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中,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從獲得核準注冊的商標派生出來的,與該注冊商標直接關聯(lián)。從立法意圖上看,禁止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不因此受到欺詐;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屬于維護商標注冊原則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目的是保證商標注冊的嚴肅性。由于兩者的違法主體、違法載體和社會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這兩種行為設置的罰則也不一樣:
對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并非想到什么商標就直接設計并使用的。一個標志,在設計之初如果不注意保密、不進行檢索、不確定好其歸屬權,那么很有可能產生糾紛和惡果。那么我們準備在注冊商標,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錦州商標注冊流程:
(1)將設計好的商標進行商標檢索,排除近似或相同商標;
(2)準備好商標注冊文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繳納商標注冊費用
(3)商標局進行形式審查,下發(fā)受理通知書;
(4)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公告;
(5)下發(fā)商標注冊證書。
(6)商標注冊步驟說簡單也簡單,說困難也困難,對于沒有一點商標概念的申請人是很難的,注冊前需要進行專業(yè)全面的商標查詢檢索工作,對商標不明白的可以直接關注“市卓科知識產權”回復商標注冊名稱會有專業(yè)的商標代理人員會進行商標申請檢索,到商標實際注冊,或者”商標駁回復審“,都可以給到申請人專業(yè)的建議,然后結合商標代理人的申請經驗對原商標名稱進行適當的調整、改進,這樣就可以適當的降低商標駁回率了。
前一個商標獨占許可使用合同還沒到期,商標權人又擅自與另一家公司簽訂了獨占許可使用合同。到底誰才是真正的商標獨占使用權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訴人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藝想公司、畢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標存在的獨占使用許可關系,藝想公司相對于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之間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關系而言,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據在先的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已經形成的商標使用的狀態(tài),應認定未被在后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所打破,否則將有悖公平誠信原則、擾亂商標使用秩序并最終有損相關消費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經備案,是不可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當初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況下與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會收到損害,可見商標備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標備案的法律意義方面,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規(guī)定采取的是備案對抗主義,即無備案,不得對抗;有備案,可以對抗,但被許可人是否善意在權利有效性認定過程中具有決定性意義。
首先,從許可使用權的效力狀態(tài)看,未經備案的許可使用權處于一種效力不圓滿狀態(tài),即如果商標權人進行了重復授權,出現(xiàn)了善意第三人,未備案的在先被許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對商標使用許可進行了備案,其獲得的使用許可權便產生了對抗效力,可以對抗包括在先未備案的被許可人在內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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